谁能提供天津市小学生的学费、水费、保险等不得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资料...
实行免收学杂费的区县,除按“一费制”规定的课本费、作业本费、寄宿学生住宿费和市教委、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《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(试行)的通知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外,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。向学生提供的服务,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,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收费。
保险费收取的合理性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保险服务,通常是为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。然而,这种保险的购买应当遵循自愿原则,即学生有权选择是否购买。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购买特定保险公司的产品,更不能将保险费的缴纳与学费挂钩,或者将不购买保险作为不能毕业的条件。
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、配备安保人员为由,向在园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。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、特色班、兴趣班、亲子班、蒙氏班、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。中小学校:学费、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,不得与服务性收费、代收费一并统一收取。
小区维修基金由谁在保管
(壹)、小区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天津市政府38号令,但最终管理权会转移给业主委员会。以下是关于小区维修基金保管和查询的详细解小区维修基金的保管 物业代为管理阶段: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,小区维修基金通常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。但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资格擅自使用这笔资金,其使用需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。
(贰)、在没有物业的小区,维修基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代管,或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。业主大会成立前 在没有物业且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小区,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常由所在地政府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进行代管。这是为天津市政府38号令了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,避免资金被滥用或流失。
(叁)、物业管理公司保管部分小区的维修基金由物业公司代管,通常要求业主按比例缴纳。物业公司需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,确保透明度。但需注意,若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,可能存在资金挪用风险。房地产开发商保管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,开发商可能代为保管维修基金。
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
(壹)、天津市政府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了第18号令,名为《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》。这项法规于2009年5月31日在市人民政府的第3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,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行,旨在推动示范小城镇的建设进程。
(贰)、天津市针对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,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管理办法,旨在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与城乡协调发展。该办法主要依据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《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村民,以宅基地换取小城镇住宅的建设与管理。
(叁)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,改善农民生产、生活环境,促进城乡统筹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、《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(肆)、天津市的《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》第九章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。对于投融资建设公司的违规行为,如违反第二十六条、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,区县人民政府有权进行严厉的处罚。若情节严重,不仅会要求其改正,还会收回示范小城镇建设授权,并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——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
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,保障职工权益,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,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日颁布了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》(第14号令),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。此规定旨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,确保职工在遭遇工作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及时救治与经济补偿,促进职业康复。
近日,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规定》,津政令2019年第14号)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》津政令第 50 号 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》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》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。
《厦门市实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》第19条规定:“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:(三)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;”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》第14条规定:“退休人员反聘后,在工作中受伤,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。
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
(壹)、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30日通过了第51号令,正式发布《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。这一法规在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中获得通过,并确定自2012年3月10日起开始实施。该管理办法的出台,旨在加强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,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,保障公众健康。

(贰)、将标题“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”修改为:“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”。将第十一条修改为:“在用机动车,经抽查检测,凡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,由环境保护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。
(叁)、道路限行时间及范围 根据《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(天津市人民政府令51号)规定,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,不得上路行驶。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,以及未按规定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,自2015年5月1日开始,全市行政辖区内全时段限行。
(肆)、根据《天津市政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,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从外地转入的在用机动车,其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,否则无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,不得上路行驶。这意味着所有迁入车辆必须满足一定的环保要求。
(伍)、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危害,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,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其转产或者搬迁。第三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,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,并保持性能良好。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。
(陆)、天津自2018年起开始实施了国五车限行政策,工作日7:00-20:00期间,限行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小汽车。这一政策旨在减少机动车污染,改善城市空气质量。对于天津市民来说,如果需要使用车辆出行,建议选择购买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,如国六标准的小汽车,或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出行。
"关于天津市政府38号令和津政发2017 38号文件的介绍到此就告一段落。如果你对文中提到的某个细节特别感兴趣,或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新问题,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。也别忘了关注我们,后续会为你带来更多{领域}的深度解析!"
